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32号)
发布时间:2017-05-13   访问次数:76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173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

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进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插班生工作试点的批复》(教学厅〔20004号),经研究决定,同意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等12所普通高校2017年在部分专业中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为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各试点高校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其他普通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招收插班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为20162017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高校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且符合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并经学生学籍所在普通高校同意,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试点高校,考生学籍所在高校教务部门为每位学生只能出具1份相关证明。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

二、各试点高校插班生报名时间定于2017515日到521日,笔试定于528日(星期日)上午9:00时统一开考。各试点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报名条件、办法、专业、招生计划、考核办法、录取方法等详见各试点高校招生简章。各试点高校招生简章经市教委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试点高校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

三、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考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拟录取的插班新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录取。被录取的插班新生名单,由录取高校于20179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插班新生按录取高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各试点高校应加强对插班生考试招生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所有测试均应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各试点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插班生试点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各试点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对插班生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试点高校健全和完善招生监察制度,涵盖命题、考务、复试、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化解风险,确保公平。

五、各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公布插班生考试成绩、合格线及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监察部门应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插班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招收插班生试点学校2016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市教委将给予各试点高校招生经费补贴(拨付情况具体见附件)。

  

附件:2017年插班生招生经费具体分配表(待评审)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512


附件

  

2017年插班生招生经费具体分配表(待评审)

  

学校名称

经费额度

复旦大学

58

上海交通大学

26

同济大学

40

华东师范大学

44

华东理工大学

41

东华大学

40

上海理工大学

67

上海海事大学

70

华东政法大学

45

上海海洋大学

40

上海大学

53

上海政法学院

39

总计

563

备注:最终经费下达额度以评审标准后金额为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512日印发

  

  



文章来源:

http://edu.sh.gov.cn/xxgk2_zdgz_rxgkyzs_06/20201015/v2-0015-gw_420012017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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